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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2/6 8:43:59   阅读:13434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的高素质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按时交纳盟费;
(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第十七条  盟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迁移至异地,应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自退盟之日起,其所任盟内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方盟务工作。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在组织发展中,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届中增补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届中辞免中央委员,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六)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人选。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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