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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松原民盟   发布者:松原民盟   发布时间:2015/3/24 10:55:29   阅读:5760

(四)知情权受限是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职能和作用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要监督,首先要知情。然而,目前,对民主党派知情权的保障还不够完备。监督主体掌握的信息资源十分有限。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需要对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成效和职务行为有详细的了解。而在实际中,中共党委、政府往往把已经制定好的方针政策在即将准备颁布前才主动邀请民主党派座谈协商、征求意见等。民主党派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对监督事项事先不知情,更谈不上针对协商内容进行深入的调研思考。在参政党民主监督程序中包含了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协商环节反馈环节和宣传环节,而知情环节是最薄弱的环节,这不是一个难以解决问题,却是一个容易忽视或故意忽视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容易被误解为中共对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重视程度问题,认为协商会、通报会、谈心会是搞形式、走过场。从目前情况看,民主党派还不能做到主动知情,只能被动知情,所需要的信息大部分靠被监督对象提供。而这些部门对所需要了解的信息,总是遮遮掩掩,有所选择,或是报喜不报忧,或是不能全面、客观、公正,只选择对本部门有利的信息作为通报材料,这样,没有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党派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规范也就难以把握,来不及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思考,掌握的信息存在缺失,也就提不出什么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探索建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

(一)加强参政党建设,着力提高履职能力

我国现行的民主党派,必须深入思考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参政党、怎样建设参政党的历史性课题。既要学习执政党先进的治党管党经验,又要注重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在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不断发展的今天,参政党尤其要强调能力建设。党派成员自身必须具备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加强自身建设,重视发展和培养那些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正义感的人才。要教育党派成员正确认识参政党的历史使命、地位和作用,强化民主监督意识,同时掌握监督需要的技术手段,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保障监督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建立民主监督的组织机构。这是切实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的根本保证。应成立专业化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联合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工作,依照国法党纪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实现以组织化的形式从中央到地方对中共党政部门的层层监督。

(二)从中国共产党的角度来看,要提高对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重视程度

中国共产党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还要从组织上、物质上为参政党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比如为其解决监督专职部门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以实际行动促进民主监督。党内纪检监察部门更应积极主动加强与民主党派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他们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建议。还要建立健全相关规定,使“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更加规范、可行,更好地调动各类特约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在人大行使立法职能、确定国计民生事项、安排人事、财政等重要问题之前,应充分听取政协各界别专家、委员们从不同角度和出发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把各界人士的愿望和切身利益体现到最大。要加大对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增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党外领导职务数量,确保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代表、政协领导成员机关中占有一定比例,将德才兼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

重视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要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一是中国共产党与参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都是为了帮助对方改正缺点和错误,更好地进步,目标指向是完全一致的。民主党派的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二是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的内在要求。三是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因此而轻视或忽视它。非权力性的民主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意见、建议和批评。但是,必须科学地看待这种监督的非权力性。这些意见、建议和批评一旦为党和国家所采用,就会转化为法律监督或权力监督而具有约束力。

(三)尽快探索建立相关机制,确保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职能得以履行

完善现有各种监督形式,同时不断探索新形式。要保证民主监督的有效性,就必须要扩大参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知情范围原则上应当扩大到有关宪法、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政府预算、一些重大项目的审核等方面。应当探索在法规中明确规定民主党派知情权的范围。要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的程序。党内规定中还应加大接受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各种监督、保护监督者等相关规定的力度。

(四)提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

我们强调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要着眼于完善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要形成网络效应,要把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与执政党内部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联系,发挥系统效能,形成合力,从而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效监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以此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够为人民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以更加包容的精神和开阔的胸襟主动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鼓励参政党从执政外的视角发现执政党在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以弥补执政党视域中所存在的某些局限性。

制定党内规章条例,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切实履行受监督的义务,用党内纪律规定必须为党外人士民主监督提供条件,认真对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建议,对民主监督作出及时反馈等,并将接受监督情况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出台监督条例,建立监督专门机构,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知情沟通机制,规范确定“知情”对象、范围、时间和方式方法,加快党务、政务、事务的公开化进程,使民主监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采纳反馈机制,明确对民主党派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提案检查、办理、回复、督办、情况报告、意见征询等程序,克服“有去无回、泥牛入海”的现象。每年终对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对敢于讲真话、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参政党成员,对自觉接受监督、虚心采纳意见、积极改进自身工作的党政部门,都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达到典型带路,整体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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