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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mmsy   发布时间:2023/1/30 9:57:07   阅读:659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盟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的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组织建设为基础、履职能力建设为支撑、作风建设为抓手、制度建设为保障,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第二章  员

第十二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拥有中国国籍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三条  吸收盟员,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申请入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必要时,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四条  盟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按时交纳盟费;(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盟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民盟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第十六条  盟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迁移至异地,应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十七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自退盟之日起,其所任盟内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方盟务工作。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六)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在组织发展中,以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发展盟员要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做到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巩固提高。坚持质量优先,严格政治标准,注重发展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坚持体现民盟界别特色,不断优化盟员结构。

第二十一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盟员和民盟组织,上级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地方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三)修改民盟的章程;(四)决定中央委员名额;(五)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调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听取和审议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和辞免中央委员。(七)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决定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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