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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mmsy   发布时间:2023/1/30 9:57:07   阅读:658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主持中央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负责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三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负责人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辞免委员。增补委员,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辞免委员,须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三十七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立的直属基层组织(包括直属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划分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小组。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政区划或盟员界别等建立。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调整,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规模由上一级组织决定。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调研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换届和改选,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规章制度和民盟历史;(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培养、推荐民盟的代表人士;(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六)发挥特色优势,组织盟员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七)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八)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九)吸收盟员,收缴盟费;(十)负责同盟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部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定,经得起各种考验;(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三)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五)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盟的章程和制度,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及盟员的批评和监督;(六)遵纪守法,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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